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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良文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良文

案由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刑初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良文(绰号“胡三”),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住防城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防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良文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荣媚、戚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良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良文受人雇请从越南境内接运走私汽车开往广东交货。次日18时许,胡良文驾驶一辆奥迪R8轿车途经金龙镇金龙村附近二级公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胡良文驾驶的小轿车为白色德国产奥迪R8轿车,5成新,价值人民币800000元,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良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越南走私汽车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良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良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良文受人雇请从越南境内接运走私汽车开往广东交货。次日18时许,胡良文、“牵三”(姓名不详)等人驾车前往崇左市龙州县金龙镇中越边境896号界碑进入越南境内后,将事先准备的“粤A×××××”车牌套于奥迪R8轿车上,后驾驶该车原路返回,途经金龙镇金龙村附近二级公路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拦截,被告人胡良文企图弃车逃脱未果,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胡良文驾驶的小轿车为白色德国产奥迪R8轿车,5成新,价值人民币800000元,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白色德国产奥迪R8轿车一辆(照片形式)、Lephone手机一部、Nokia手机一部,证实走私犯罪事实的发生和本案的作案联通工具。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是由群众举报,民警于2016年11月15日晚9时许在广西崇左市龙州县金龙村附近二级路段查获一起涉嫌走私进口汽车案,现场抓获当事司机胡良文及随车人员刘某2,查扣涉嫌走私进口的奥迪R8跑车一台,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于次日立案。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良文遇到民警设卡拦截后企图调转车头逃逸,发现后方路段被封死后弃车逃逸未果,被民警当场抓获。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在抓获地现场对涉案的悬挂“粤A×××××”轿车进行检查,从胡良文身上扣押Lephone标识手机一部、Nokia标识手机一部、奥迪R8轿车一台。5、车辆信息查询,证实经查询,2016年11月15日晚胡良文驾驶的走私汽车(架号为WUAAU24269N000684,悬挂“粤A×××××”车牌)车辆信息为空白。6、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胡良文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新旧)鉴定聘请书、鉴定证书、鉴定机构证书及营业执照、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粤A×××××”为一辆5成新的奥迪R8轿车。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胡良文本人。8、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机动车标的物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粤A×××××”为5成新奥迪R8,价格为800000元人民币。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胡良文本人。9、现场勘察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根据胡良文的供述指引,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汽车入境的线路图、896号界碑位置图、及界碑周边环境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胡良文对涉案“粤A×××××”车牌的白色德国产奥迪R8轿车、车架号进行指认。10、视听资料,防城区东正轮胎经营部门前监控视频录像、讯问胡良文的同步录音录像、搜查胡良文视频。证实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11、证人刘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5日晚,胡良文驾驶走私车辆从越南回到国内,半途接上其后继续行使至崇左市龙州县金龙镇金龙村附近二级公路路段时,被缉私民警设卡拦截并抓获。12、被告人胡良文的供述,2016年11月14日,其受雇请去开走私汽车,次日其与“牵三”(姓名不详)等人驾车前往崇左市龙州县金龙镇中越边境896号界碑进入越南境内后,“牵三”将事先准备的“粤A×××××”车牌套于奥迪R8轿车上,其驾驶该车原路返回,在金龙镇金龙村附近二级公路路段时被抓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良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越南走私汽车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良文受人雇请走私汽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胡良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良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手机是被告人胡良文作案时联系所用,是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德国产奥迪R8轿车,由东兴海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良文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Lephone、Nokia手机各一部,依法没收;三、扣押在案的德国产奥迪R8轿车,由东兴海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日友审 判 员  李振生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小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