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精诚志达科贸有限公司与辽宁中网锐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精诚志达科贸有限公司,辽宁中网锐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914号原告:沈阳精诚志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物产大厦1803室).法定代表人:曹彦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翔,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辽宁中网锐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183-9号.法定代表人:史光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精诚志达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中网锐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精诚志达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2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637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精诚志达科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曼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