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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怀鹏与张国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怀鹏,张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高怀鹏,男,1990年2月3日出生,现住天祝县。被执行人张国福,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现住永登县。被执行单位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169号。申请人高怀鹏与被执行人张国福、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法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国福、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张国福、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承担法律文书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国福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国福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张国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法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