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舒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万付元,张忠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银华,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跃龙,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181号。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龙,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付元,男,192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万怀清,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万怀林,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审被告:张忠强,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上诉人舒银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万付元、原审被告张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8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舒银华委托代理人李跃龙、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国强、王玉龙、被上诉人万付元委托代理人万怀清、万怀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8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舒银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瑞玲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