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姚长松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50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姚长松等22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姚长松,男,生于1962年12月25日,汉族,住宜昌市。上诉人姚长松等22人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17)鄂0592民初188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姚长松等22人上诉称:姚长松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是宜昌市金利源实业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法定权利受到肖贵昌、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的直接侵害。姚长松与本案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宜昌市金利源实业开发公司、肖贵昌、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等侵害了作为集体成员姚长松的合法权益,姚长松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未能达到撤销行政等级的目的,现提起民事诉讼审查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属于重复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葛洲坝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姚长松等22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各项条件。为了通过法定程序来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化解矛盾纠纷,本案应予以受理。上诉人向葛洲坝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葛洲坝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葛洲坝人民法院(2017)鄂0592民初18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葛洲坝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志平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彩霞附件(共计22人):周文红;姜东;阳军;姚长松;祁先真;彭青奇;陈长升;陈小华;王戈红;屈昌平;唐盛金;徐昌;余淑华;欧阳水洲;王世杰;王华青;周梅玲;殷朝辉;郭德贞;高顺玺;沈红云;黄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