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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财保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宋永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永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2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市汇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河东村76号楼06室。法定代表人:张红辉解除保全申请人:邵建波,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宋永娥,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银(是申请人宋永娥之夫),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宋永娥与邵建波、济宁市汇丰煤业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鲁0826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对邵建波驾驶的登记在济宁市汇丰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鲁H2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济宁市汇丰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济宁市汇丰煤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7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邵建波驾驶的登记在济宁市汇丰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鲁H2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珍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