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执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高台县骆驼城镇。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住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甘0724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彩礼款30000元,限于2016年1月21日前付清,若逾期则按40000元返还。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方查控被执行人孙某某下落不明,经“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4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张玉龙审判员 胡晓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