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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琪、雷洪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琪,雷洪成,陈永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41号申请人:李琪,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雷洪成,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现居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陈永莉,女,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现居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李琪与被申请人雷洪成、陈永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川0184财保1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雷洪成位于崇州市XX镇XX路房屋(权XXXX730)予以查封。申请人李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出具了调解书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雷洪成位于崇州市XX镇XX路房屋(权XXXX730)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