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XX与宋清全、张合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宋清全,张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1民初773号 原告XX,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被告宋清全,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被告张合军,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黑龙���省绥滨县。 原告XX因与被告宋清全、张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德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