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行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XX俭、XX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俭,XX其,王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行终238号上诉人:XX俭,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XX其,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王敬,女,1962年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上诉人XX俭、XX其、王敬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行初7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XX俭、XX其、王敬称,上诉人母亲是国家公务员,其母亲所服务的单位也是行政单位,其母亲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情,国家也有明文规定,理应合情合理解决,既然通过正常手段解决不了的,国家还有最后一道保障--法律。故上诉请求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行初7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石家庄监狱(原新生建筑队)为被告,诉请原审被告依法确认霍俊英系因公牺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上诉人的依法确认霍俊英因公牺牲的诉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