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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甘玉桂、吴兴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玉桂,吴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甘玉桂,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吴兴春,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甘玉桂诉被执行人吴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3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所以,本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吴兴春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甘玉桂已领到执行款1052元。目前,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