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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彭红亮、李和平与刘进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红亮,李和平,刘进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彭红亮,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和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进宏,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进宏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彭红亮、李和平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07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进宏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进宏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刘进宏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彭红亮、李和平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