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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先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85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先平,男,生于1963年7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先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3)剑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黄先平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先平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委托其户籍地法院调查未反馈其他财产线索,缺乏履行能力,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莉(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