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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金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342号原告:杨金海。委托代理人:范慧如,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原告杨金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杨金海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海负担。审判员  陈希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兴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