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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卢元沃与佛山市三水区御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元沃,佛山市三水区御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795号原告:卢元沃,男,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御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新政路十二号御澳湾豪庭售楼部。法定代表人:何忠。原告卢元沃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御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卢元沃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元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卢元沃负担。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敏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