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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李霞、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李霞,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1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61号。负责人:范尊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作远,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承卿,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霞,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镇贾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被告李霞、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保全费114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负担。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