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兴岩与被执行人蔡永生、牟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岩,蔡永生,牟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764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岩,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蔡永生,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牟存华,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兴岩与被执行人蔡永生、牟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正在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待到期扣划,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7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凯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