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582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袁奇钧二〇一七年五���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