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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宋选宁与韩战武、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选宁,韩战武,周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宋选宁,女,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韩战武,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华朱乡。被执行人周小琴,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韩战武妻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选宁与被执行人韩战武、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陕0528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战武、周小琴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战武、周小琴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均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宋选宁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