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寅与缪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寅,缪爱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427号原告:张寅,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缪爱华,女,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张寅诉被告缪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寅撤诉。代理审判员 王 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潇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