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汉威德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海川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威德电气有限公司,武汉海川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威德电气有限公司,武汉海川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威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工业园特1号。法定代表人:钱汉云。被执行人:武汉海川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376号。法定代表人:黄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海川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张晓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