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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文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银河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银河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806号原告:李文婷,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银河支行,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负责人:郭文永,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芬,该公司员工。李文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银河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李文婷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婷撤诉。案件受���费50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婷负担。审判员  刘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