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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阳凯红、刘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阳凯红,刘道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531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571813734H。法定代表人:刘红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男,该公司物管员。被告:阳凯红,女,1973年9月2日生,住桂林市。被告:刘道明,男,1969年10月15日生,住桂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凯红、刘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 斌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人民陪审员  吴丽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巫依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