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兴云与万源市拓源煤炭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6)川1781执7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兴云,万源市拓源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罗兴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万源市拓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法定代理人:碧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罗兴云与万源市拓源煤炭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兴云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红兵审 判 员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岳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