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云和县群丰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云和县群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3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中山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8669-2。法定代表人:叶兆阳,系行长。被执行人云和县群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西路198-2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3158-7。法定代表人:吴伟锋,系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4)丽云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云和县群丰木业有限公司的厂房。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云和县群丰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西路198-2号的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20××24;土地证号:云土国用(2012)第008**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云和县群丰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西路198-2号的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20××27;土地证号:云土国用(2012)第00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琳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劲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