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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新科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新科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770号原告张家口市新科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工业南路。法定代表人王世永,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丹,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北街9号。法定代表人韩志刚,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新科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新科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张家口市新科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