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喜林、李香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喜林,李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康喜林,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香莲,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18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它欠款,本案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公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