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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喜林、李香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喜林,李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康喜林,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香莲,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18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它欠款,本案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公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