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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殷卫增与李永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卫增,李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550号申请人殷卫增,男性,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永庆,男性,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6日生效的(2016)豫0581民初2376号判决,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永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庆三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李永庆部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永庆的储蓄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