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殷卫增与李永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卫增,李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550号申请人殷卫增,男性,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永庆,男性,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6日生效的(2016)豫0581民初2376号判决,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永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庆三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李永庆部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永庆的储蓄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