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徐升与福州市仓山区健乐宜又佳医药商店、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升,福州市仓山区健乐宜又佳医药商店,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899号原告:徐升,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健乐宜又佳医药商店,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投资人:魏云琴。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佳宝、李海强,系公司职员。被告: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聂建群。原告徐升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健乐宜又佳医药商店、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徐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升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徐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