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芳利与徐仁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利,徐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5执13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利,女,1954年2月1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徐仁海,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永善县。关于刘芳利与徐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云0625民初8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徐仁海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刘芳利借款2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因徐仁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芳利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相关查控措施,查到被执行人徐仁海在工行云南省昆明江东支行有存款5020.54元、工行云南省昆明市关上支行有存款0.01元、工行云南省昆明市南屏支行有存款96.12元、浦发昆明分行营业部有存款32.99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昆明市霖雨支行有存款208.38元、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关兴支行有存款311.91元,徐仁海名下有一辆2009年登记的五菱牌汽车;申请执行人刘芳利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仁海拥有昆明市北市区书香门第七栋2单元701室住房,但办有贷款抵押。因被执行人徐仁海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在网上布控对其司法拘留,但未取得实质效果。针对本案的客观情况,申请执行人刘方利明确表示暂不对被执行人徐仁海的财产的财产进行处置,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625执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刘方利发现被执行人徐仁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贾云友审 判 员 李增祥人民陪审员 刘国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