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人民政府与王文红、王辅国、王文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人民政府,王文红,王辅国,王文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489号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兵,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红,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王辅国,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王文胜,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文红、王辅国、王文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人民政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人民政府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