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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湖北俊林商贸有限公司与宣恩县椿木营乡民族中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俊林商贸有限公司,宣恩县椿木营乡民族中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681号原告:湖北俊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73734335K。法定代表人:杜权,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宣恩县椿木营乡民族中小学,住所地宣恩县椿木营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54220859485。法定代表人:蔡树林,曾用名蔡术林,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系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俊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宣恩县椿木营乡民族中小学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俊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俊林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俊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湖北俊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