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曼迪建材有限公司王涛与宁亚虾铜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曼迪建材有限公司,王涛,铜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宁亚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414号原告:重庆曼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小坝全民创业园二期创富路,注册号:915002425868861942。法定代表人:吴春虎。原告:王涛,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生,四川省内江市人,住该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冉茂林,酉阳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路21号,注册号:522200000000860。法定代表人:孙勇。被告:宁亚虾,男,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系铜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办人。本案在审理原告重庆曼迪建材有限公司、王涛诉被告铜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宁亚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曼迪建材有限公司、王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王涛负担,退回原告王涛4500元。审 判 长 赵粹竹人民陪审员 向涛珍人民陪审员 陈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卓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