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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曹海峰申请执行王辰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海峰,王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曹海峰,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辰宇,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黑0183民初16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牡丹江铁路社保住房公积金12000元,余款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1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