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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刑初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肖林非法拘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林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刑初56号之一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林,绰号“磨脑”,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宜春市袁州区。2015年4月2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2016]袁检诉刑诉第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林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林死亡(遗体于2016年7月2日火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凯人民审判员  周梅珍人民审判员  周楚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斯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