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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张曲英与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永安市创亿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曲英,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永安市创亿工贸有限公司,吴静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748号原告:张曲英,女,1967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化县。被告: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贡川镇新发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82193803C。法定代表人:肖梅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明,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祥众,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市创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开发区1189号,组织机构代码:555059815。法定代表人:吴静鸿,总经理。被告:吴静鸿,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张曲英与被告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永安市创亿工贸有限公司、吴静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曲英于2017年5月19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曲英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7000元了结此案,且7000元张曲英已收悉,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张曲英负担。审判员  陈华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丽宁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