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浙江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寇含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寇含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656号原告:浙江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灯塔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吴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寇含强,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寇含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林琍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无书记员 施琳俊?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