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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于元海申请执行钟德良、张子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元海,钟德良,张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元海,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钟德良,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子云,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元海与被执行人钟德良、张子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