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573号原告王某甲,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乙,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左明负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