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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周克林、袁碧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周克林,袁碧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27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拯,男,汉族,1981年4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分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贾镒肖,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周克林,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申请人:袁碧祥,女,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周克林、袁碧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克林、袁碧祥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克林、袁碧祥所有的财产在194421.55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毁损等。申请人如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狄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