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樊有才与苏运文、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有才,苏运文,罗静,樊有才,苏运文,罗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704号原告:樊有才,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苏运文,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松宜矿区。被告:罗静,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海斌,松滋市新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樊有才与被告苏运文、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因被告罗静不服该判决,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再次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有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运文、罗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有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樊有才负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李成钢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