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隋永宁与被执行人李白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永宁,李白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隋永宁,女,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被执行人:李白羽,男,196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东丰县东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永宁与被执行人李白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