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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7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蔡国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蔡国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7187号原告: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塘边村。法定代表人:江桂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蔡国喜,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国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77元,减半收取计2188.5元,由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方瑞昌人民陪审员  郑杜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彬君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