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1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安市绿峰茶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安市绿峰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81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安市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国飞,局长。被执行人福安市绿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坂中乡留安上路171号。法定代表人钟洪玉。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安监管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5日以被执行人福安市绿峰茶业有限公司在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况下未向供电部门申请临时停电措施,冒险在高压线路下方施工作业,修缮厂房屋顶时聘请无相关高空作业资质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维修作业现场无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管理不到位,对2015年4月6日在福安市绿峰茶业有限公司茶厂内一名彩钢板维修工人的死亡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javascript:SLC(90171,0)?)》第三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安)安监管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安市绿峰茶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1、罚款人民币20万元;2、加处罚款(自2016年8月27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以罚款20万元为限)。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安)安监管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福安市绿峰茶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安)安监管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福安市绿峰茶业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和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javascript:SLC(153701,0)?)》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该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基础行政处罚是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javascript:SLC(153701,0)?)》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申请执行人未作出加处罚款的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即在没有生效执行依据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加处罚款部分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安)安监管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福安市绿峰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二、被执行人福安市绿峰茶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其他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耀楠审 判 员  杨文英代理审判员  谢巧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PAGE–4–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