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4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张波,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26-1东方国际商务港一楼。代表人梁红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波,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附楼6楼608号房。法定代表人吴光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与张波、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以(2017)桂0103执4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波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80号保利城5号楼1803号房壹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对已查封的财产应予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波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80号保利城5号楼1803号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 小 辉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玥 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