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嵬与罗华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华纲,陈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华纲,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达,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嵬,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意大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祥,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罗华纲因与被申请人陈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241号及本院(2015)宁民终字第5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华纲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表明,一、二审法院针对相同案件,判决尺度差别较大,适用法律及评价客观事实的标准不一。2.申请人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在拆迁中的权利,错误判令本应由申请人享有的拆迁补偿由被申请人享有,明显不当。3.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支付房屋使用费不当,申请人作为房屋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被申请人已经没有权利要求申请人支付房屋使用费,申请人支付的多余房租应当返还。4.针对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十三条明显排除了申请人的主要权利,给申请人造成了相应的损失,该款项应当无效,该合同是由陈嵬提供的。故生效判决让申请人得不到任何补偿,损失惨重,直接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特恳请法院能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陈嵬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罗华纲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一份证据材料: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相同类型的案件,法院不同判。针对罗华纲提交的证据,陈嵬质证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判决书并非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新证据,且该判决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生效判决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申请人罗华纲于2017年1月15日提出本案的再审申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经本院审查,罗华纲提交的证据在2015年7月22日即已存在,现罗华纲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华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王元成审判员 杜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