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6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献秋与赵显云、张利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秋,赵显云,张利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6101号原告:王献秋,女,汉族,1970年8月31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赵显云,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张利燕,女,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秋与被告赵显云、张利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秋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鸯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