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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财保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杜清莲、郭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清莲,郭晓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财保8号之一申请人:杜清莲,女,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申请人:郭晓伟,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申请人杜青莲与被申请人郭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豫1725财保8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郭晓伟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现被申请人郭晓伟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晓伟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