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财保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杜清莲、郭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清莲,郭晓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财保8号之一申请人:杜清莲,女,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申请人:郭晓伟,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申请人杜青莲与被申请人郭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豫1725财保8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郭晓伟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现被申请人郭晓伟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晓伟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