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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4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长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长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430号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唐家口一号路5号。法定代表人:夏彤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雅擎,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国,职员。被告:南长利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长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长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武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