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仉文军、李海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仉文军,李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仉文军,男,196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海会,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仉文军与被执行人李海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张宝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洪波 微信公众号“”